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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03/02/2020

最近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的以及与中国相关的公共生活及商业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新型冠状病毒与引起“非典”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的病毒属于同一类病毒。截止至2020年2月3日,中国境内因新冠肺炎死亡的人数已经超过了2002、2003年中国境内因“非典”死亡的人数。目前,受感染的人数和死亡的人数仍在上升。中国政府已决定将原本从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为期7天的中国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同时,很多地方政府宣布,非涉及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10日复工。不少国际航空公司已取消所有飞往中国的航班。在2020年1月30日,国际卫生组织亦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当前情况下,中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可能无法妥为履行其合同义务。很多企业面临的问题是:上述情形是否会构成其合同违约,相应的责任是什么?是否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免除这些责任?

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普遍包含不可抗力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到影响的企业应仔细审查该等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如不可抗力是否明确涵盖“流行病”、“突发卫生事件”或类似情况)、合同项下发生不可抗力的后果和合同协议中是否规定了特殊的要求(例如,通知、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等)以及适用不可抗力的时间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或有殊异,因此我们无法就这一点作出一般性的阐述。若受到影响的合同中包含有不可抗力条款,我们建议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详查。

以下,请查阅对于上述话题中国法律应如何进行适用的总结:

1. 不可抗力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对宽泛地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而言,流行病及相应的政府措施(如延长公共假期和停业的指令等)均可归入上述中国法下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在这方面,也可参考2002、2003年的“非典”疫情,其在很多方面与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非常相似。关于“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此外,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尽管该2003年6月11日发文的通知已于2013年被废止,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具有相似性,该通知仍具有参考价值,新冠肺炎疫情很有可能会得到相应类似的处理。

过去也有法院判例确认“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如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终审判决((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0号)阐明,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5月20日的“非典”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对此期间的损失均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6年9月2日作出的判决((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中判定,“非典”属于不可抗力。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应的政府措施(如延长公共假期和停业的指令等)的确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合同及相关义务都会自动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特定的合同以及特定的合同义务都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相关情形是否确实满足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要求。

2. 不可抗力的后果

中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后果作了以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上述条款表明了不可抗力的后果和责任免除的程度实际上取决于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每个案件都必须具体分析。即使不可抗力普遍存在,也不必然导致特定案件中的责任免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合同解除仅发生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此门槛相当高。尽管发生了不可抗力,但多数合同仍无法依此条款而得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该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出于证据的目的,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此外,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轻另一方的损失。否则,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仍可能要承担责任。另外,在合理的期限内还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为此,我们建议联系有关政府部门询问其签发相关证明文件的可能性。不过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关于延长中国春节假期的官方声明和地方政府关于不得复工的官方声明,应当足以证明相应的时间段内(即:分别至2020年2月2日和至2020年2月9日)的不可抗力。关于中国实体和外国实体之间的国际合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通知,指出中国贸促会有权就新冠肺炎疫情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受影响企业可通过http://www.rzccpit.com/上传相关的买卖合同、货运协议、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和/或其他证明文件进行申请。

3. 结论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应的政府措施(如延长公共假期和停业的指令等)的确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受到影响的合同中包含有不可抗力条款,该类条款须进行详细检查。

一般而言,我们建议以下几点:

‑ 评估新冠肺炎疫情对您的业务和合同义务的影响;

‑ 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您的合同对家(如适用);

‑ 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如适用);

‑ 收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采取的减轻损失的措施、自己产生的损失等的证据(如适用);

‑ 评估不可抗力事件的可能影响以及预期的后果,例如:合同的解除、合同中关于截止日期和交货日期的变更等(如适用);

‑ 与您的合同对家商讨如何推进合同的履行(如适用)。

作者

Ulrike Glueck 的照片
邬 丽福, 博士
管理合伙人
上海
孟 明贤 的照片
孟 明贤, 法学硕士
顾问 / 资深顾问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