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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程序性变更及与2025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的比较
国际商会(下称“ICC”)国际仲裁院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26年ICC仲裁规则》(下称“2026年ICC规则”),该版本对《2021年ICC仲裁规则》(下称“2021年 ICC规则”)作出多项重大程序性修订。关于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概要可参考相关资料。
本文将梳理上述关键改革内容,并对比《2026年ICC规则》与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下称“SIAC”)第七版《仲裁规则》(下称“2025年SIAC规则”)的相关规定。文中单独标注“第X条”均指代《2026年ICC规则》条文,标注 “第X章”则指代《2025年SIAC规则》条文。
(1)审理范围书
《2026年ICC规则》的一大重要修订,是取消了仲裁庭拟定《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简称ToR)的强制性义务;但仲裁庭仍保留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案件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拟定该文件。
《2025年SIAC规则》并未要求当事人及仲裁庭拟定ToR,其对应规则体现在第34.1章:仲裁庭应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并在仲裁程序的适当阶段,合理厘清案件审理范围,将需裁决的争议事项载入程序令中,以此划定审理边界。
随着ToR强制性要求的取消,首次案件管理会议(CMC)成为ICC仲裁核心程序节点。根据规则,自首次案件管理会议结束后,除非经仲裁庭依据第25条作出许可,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新的仲裁请求。
《2025年SIAC规则》采用了不同规范思路。其第33.5章规定,当事人可在取得仲裁庭许可后,变更仲裁请求、抗辩主张、反请求、交叉请求或抵销请求;若变更内容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仲裁庭原则上应当准予,仅在结合变更时间、对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等情形,认定变更不合理时,方可驳回申请。
综上,《2026年ICC规则》与《2025年SIAC规则》依托不同程序机制,规范争议范围划定与请求变更事宜。
(2)终局裁决的期限
因ICC仲裁取消强制性ToR要求,《2026年ICC规则》同步调整了终局裁决的期限计算规则。依据《2021年ICC规则》第31(1)条,终局裁决的默认作出期限为ToR最终签署之日起六个月;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参与ToR的拟定或签署,则以ICC国际仲裁院通知各方ToR已获批准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同时,ICC国际仲裁院也可依据第24(2)条另行确定程序时限。
新修订的《2026年ICC规则》第34条规定,由ICC院长确定或延长终局裁决作出期限,确定期限时需参考两项依据:一是双方在案件管理会议中商定的程序时间表;二是仲裁庭提出的、具备合理理由的延期申请。
《2025年SIAC规则》将裁决时限与案件最后一轮陈述相绑定。该规则第53.1章要求,仲裁庭需在当事人提交最后一轮口头或书面陈述之日起30日内,向当事人SIAC秘书处告知裁决草案的拟定与报审预估时间;第53.2章进一步明确,除非SIAC主簿另行决定,仲裁庭必须在最后一轮陈述提交之日起90日内,向SIAC秘书处提交裁决草案。此外,根据第53.4章,裁决草案经SIAC主簿形式审查通过后,仲裁庭方可正式出具裁决。
对比来看:《2026年ICC规则》未设置统一的默认裁决时限,由ICC院长结合程序安排与仲裁庭申请灵活确定或延长期限;而《2025年SIAC规则》明确以最后一轮陈述提交时间为节点,设置了固定的裁决制作时限。
(3)裁决的更正
《2026年ICC规则》第39(1)条延长了仲裁庭依职权更正裁决的法定期限:将原规则中自ICC秘书处送达裁决之日起30日调整为45日。
《2025年SIAC规则》第54.2章规定,仲裁庭主动更正裁决的期限为当事人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
(4)保密义务
《2026年ICC规则》第12(8)条专门增设仲裁员保密义务条款,要求仲裁员对仲裁相关全部事项予以保密;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包括:相关事项已进入公共领域、取得全体当事人同意、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或为维护合法权利、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所必需。
同时,《2021年ICC规则》中关于ICC国际仲裁院、ICC秘书处的保密要求予以保留(详见 《2026年ICC规则》附录I第2条)。当事人既可自行协商确定保密规则,也可依据第23(3)条,申请仲裁庭作出保密保护指令。
《2025年SIAC规则》的保密义务适用主体范围更广。其第59.1章规定,当事人、代理人、证人、专家、第三方资助方、紧急仲裁员、仲裁庭聘用人员(含仲裁庭秘书、庭聘专家)、SIAC仲裁院及秘书处,均负有对仲裁全程事项保密的持续性义务。第59.3章列明了保密义务的豁免情形,包括对裁决提出异议、申请强制执行裁决、遵守法院命令或传票、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
(5)紧急仲裁程序
《2026年ICC规则》对紧急仲裁员(EA)制度作出三项核心修订:一是拓宽紧急救济申请主体范围;二是明确投资条约仲裁的排除适用规则;三是新增单方面初步命令制度。
1. 申请主体资格
《2021年ICC规则》第29(5)条规定,紧急仲裁程序仅适用于仲裁协议的签
字人及其该签字人之继承人。而《2026年ICC规则》附录IV第1(2)(c)条扩大了适用主体,将范围延伸至经ICC院长核实,受案涉仲裁协议约束的任何当事人,该修订适配了当下国际争议中复杂的企业架构与多方主体纠纷场景。
《2025年SIAC规则》的相关规定更为宽松,其第12.1章明确:仲裁庭组庭前,当事人可按照附表1规定的程序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
2. 投资条约仲裁排除条款
《2026年ICC规则》附录IV第1(3)(c)条新增规定:若仲裁协议基于国际条约或投资保护法订立,则当事人不得申请紧急救济。《2025年SIAC规则》未设置同类排除条款,原则上投资条约仲裁案件亦可适用紧急仲裁程序。
3. 初步命令
《2026年ICC规则》附录IV第7(1)条规定,在紧急救济程序全流程中,当事人可申请单方面初步命令,要求相对方不得阻碍紧急救济申请的实现;该类申请可在未通知其他当事人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裁定。若初步命令获准,紧急仲裁员必须立即为其他当事人提供陈述意见的合理机会,同时保留修改、撤销初步命令的权力(附录IV第7(4)条)。
《2025年SIAC规则》设置了功能相近的保护性初步命令机制。该规则附表1第25条至34条允许当事人提出单方申请,请求作出保护性初步命令,禁止相对方妨碍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附表1第31条同时要求,紧急仲裁员需在合理时间内,为受命令约束的当事人提供答辩机会。
(6)加速程序与高度加速程序
《2026年ICC规则》在附录VI中新增《高度加速仲裁程序》(HEAP),与原有规则形成两级加速仲裁体系。
- 第一层级:常规加速程序(EPP)。针对2026年6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若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400万美元,或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则默认启用该程序(附录V第1(2)条、第1(3)条),要求仲裁庭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附录V第4条)。
- 第二层级:高度加速仲裁程序(HEAP)。该程序完全依当事人自愿选择启动,无争议金额门槛,要求仲裁庭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结束后三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所有适用HEAP的案件均由独任仲裁员审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需附带书面诉状及现有证据;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需包含答辩状及对应证据。该程序下禁止提出案件合并申请;仲裁庭经征询各方意见后,可仅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无需开庭审理、传唤证人及专家质证。此外,各方当事人可协商同意仲裁庭作出无理由裁决。
《2025年SIAC规则》同样设置了分级加速程序,以争议金额等标准划分不同程序类型:
- 简化程序(第13章 + 附表2):当事人在仲裁庭组庭前达成合意,或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新元的,默认适用本程序。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要求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除仲裁庭另行决定外,案件仅依据书面材料裁判,不组织证据开示、证人与专家质证及庭审。
- 快速程序(第14章 + 附表3):当事人组庭前协商一致适用,或争议金额介于100万新元至1000万新元之间、存在特殊情形经申请获批的,可适用本程序。除SIAC院长另行指定外,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最终裁决需在组庭后六个月内作出。
两类规则的三个月速裁程序存在明显差异:ICC的HEAP以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为起算节点(附录VI第6(1)条要求,案件管理会议需在仲裁庭接收案卷后七日内召开);SIAC简化程序则以仲裁庭组庭为起算节点,时间计算口径不同,案件整体办结周期存在差异。
除此之外,两套规则均允许当事人约定作出无理由裁决;HEAP与SIAC简化程序均支持仅依据书面材料结案。二者核心区别在于:SIAC简化程序默认适用于小额案件,而ICC的 HEAP 纯为当事人自愿选择、无金额限制;同时HEAP明确禁止案件合并SIAC简化程序未作出该限制。
结论
《2026年ICC规则》在2021年版本基础上完成多项核心改革:取消ToR强制性拟定义务、重构最终裁决期限确定规则、延长裁决更正期限、增设仲裁员专属保密义务、完善紧急仲裁员制度、新增高度加速仲裁程序。
当事人需结合案件争议金额、预期审理周期、程序特殊需求等实际情况,综合评估不同仲裁规则的适配性,择优选用。